繼承法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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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繼承法
【所屬章節】
第十章 婚姻家庭與繼承法
【知識點】繼承法
繼承法
遺囑繼承和遺贈
1.以遺囑形式處分個人財產
(1)自然人可以依照民法典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2)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3)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遺贈人必須是自然人,遺贈受領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2.遺囑形式(除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其他形式的遺囑都需要2個以上見證人)
自書遺囑 |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提示】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以按自書遺囑對待 |
代書遺囑 | 代書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遺囑 | 打印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
錄音錄像遺囑 |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頭遺囑 |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2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
公證遺囑 |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3.遺囑的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
4.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當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5.遺囑不生效的情形
(1)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但遺囑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指定有候補繼承人或者候補受遺贈人。
(2)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遺囑成立之后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
(3)附解除條件的遺囑,在遺囑人死亡之前該條件已經成就。
(4)附停止條件的遺囑,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在條件成就前死亡。
(5)遺囑人死亡時,遺囑處分的財產標的已經不復存在。
6.遺囑的撤回、變更
(1)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2)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3)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7.附義務遺囑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遺產的處理規則
繼承開始后,遺產轉歸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沒有特殊約定的,遺產的適用、收益和處分應當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或者經全體繼承人一致同意才能進行。
1.遺產管理人
(1)遺產管理人的選任
①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②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2)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①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②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④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⑤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⑥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3)遺產管理人未盡職責的責任
遺產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遺產管理人的報酬
遺產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
2.通知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3.遺產
(1)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2)清償稅款、債務
①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②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③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④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3)遺產分割、無人繼承遺產的歸屬
①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②遺產分割自由。繼承人可以在繼承開始后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③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④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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