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分類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合同的分類 | 承諾 | 違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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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合同的分類
【所屬章節】
第九章 債法
【知識點】合同的分類
合同的分類
是否互負對待 給付義務 | 單務合同 | 僅一方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保證合同 | |
雙務合同 | 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 ||
是否支付對價 | 有償合同 | 當事人一方取得權益,必須向對方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如買賣合同 | |
無償合同 | 當事人一方取得權益,無須向對方支付對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 | ||
是否以交付標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 | 諾成合同 |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 |
實踐合同 | 也稱要物合同、踐成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 ||
是否予以規定并賦予特定名稱 | 典型合同 | 也稱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予以規定并賦予特定名稱的合同 | |
非典型合同 | 也稱無名合同,是指法律未設特別規定,也未賦予特定名稱,任由當事人自由創設的合同 | ||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是否需要具備法定形式和手續 | 要式合同 | 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1)法律規定應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2)要求鑒證或者公證的合同 (3)須經有關國家機關審核批準的合同 | |
不要式合同 | 法律不要求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 ||
合同訂立是否以訂立另一合同為內容 | 預約 | 約定將來訂立相關聯的另一個合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 |
本約 | 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 | ||
是否貫徹執行合同相對性原則 | 束己合同 | 嚴格遵循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當事人為自己約定并承受權利義務,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當事人主張權利和追究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張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的合同 | |
涉他合同 | 利他合同 |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不真正利他合同)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真正利他合同) | |
負擔合同 |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 ||
合同的效果在締約時是否確定 | 確定合同 | 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既已確定的合同;大多數合同都是確定合同 | |
射幸合同 | 也稱機會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即當事人雙方或者一方的給付,以將來不確定事件的發生而決定的合同,如保險合同、博彩合同 | ||
格式合同 | 一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將對所有相對人采用的交易條件預先擬定,由相對人決定是否完全承諾的合同 | ||
復合合同 | 也稱混合合同,是指由兩個以上的典型合同或者非典型合同的內容復合構成的合同;復合合同雖有多個合同內容,但仍屬一個合同,發生單一合同的效力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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