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概念與特征 | 法律行為的分類 | 法律行為效力樣態 | 附條件與附期限 |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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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理
【所屬章節】
第七章 民法總論
【知識點】代理
代理
1.代理的概念、特征
概念 | 行為人在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的權限范圍內,以他人名義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自第三人處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該他人的行為(2022年調整) |
適用 |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結婚、離婚等身份行為不得由他人代理 |
特征 | (1)代理人代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要求代理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獨立發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
2.代理的分類
根據代理權來源劃分 | 委托代理 | (1)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取得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授權系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2)授權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
法定代理 | (1)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
職務代理 | (1)基于職權而實施的代理: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本質上仍屬于委托代理,其代理權源自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針對特定工作崗位的概括授權) (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內不束外) | |
根據代理權的范圍劃分 | 概括代理 | 代理權范圍及于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在未指明為特別代理的情形,如果無法確定代理權限范圍,推定為概括代理) |
特別代理 | 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者特定事項上的代理 | |
根據代理人的人數劃分 | 單獨代理 | 代理權屬于單獨一個人的代理 |
共同代理 | 代理權屬于數人的代理: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擅自行使代理權的,依據民法典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規定處理(2022年新增) | |
根據代理人的產生方式劃分 | 本代理 | 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選任或者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 |
再代理 | 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提示】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 |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1)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3.違法代理與代理權的濫用
違法代理 |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 |
代理權濫用 | 自己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雙方代理 |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
惡意串通 |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
4.無權代理(包括狹義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狹義無權代理(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4)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5)無權代理行為未被追認,相對人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賠償損失的,由行為人就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承擔舉證責任。行為人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相對人的相應訴訟請求;行為人能夠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認定行為人與相對人的責任(2022年新增) | |
表見代理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 |
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2022年新增) | 代理人雖事實上未獲授權而實施、但存在使相對人善意信賴其具有代理權外觀的無權代理 | |
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2022年新增) |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范圍而實施、且存在使相對人善意信賴其未超越代理權限外觀的無權代理 | |
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2022年新增) | 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屆滿后、或者約定的代理事務完成后、或者代理權被撤銷后所實施的,且存在使相對人善意信賴其仍具有代理權外觀的無權代理 | |
表見代理構成要件 | (1)行為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本質上的無權代理) (2)須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表征(具有有權代理的“外觀”) (3)相對人須為善意,即無過失地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 (4)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 |
有理由相信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2022年新增) (1)存在代理權的外觀; (2)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代理權,且無過失 |
5.代理關系的終止
委托代理終止情形 | (1)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
委托代理終止例外 |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上述規定 |
法定代理終止情形 |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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