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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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代理人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 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法律直接規定)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指定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人代為訴訟。
3.委托訴訟代理人(委托授權)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③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書,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確認,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2022年調整)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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