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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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管轄
【所屬章節】
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 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級別管轄的一般原則)。
2.中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1)經復議改變原行政行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2)對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處罰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該不動產涉及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轄,由該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三)裁定管轄
移送管轄 |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
指定管轄 | (1)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管轄權轉移 |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以及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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