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程序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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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程序
【所屬章節】
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的審理
(一)行政復議的審理
1.審理方式
(1)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2)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3)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2.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3.審理程序
(1)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2)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抽象行政行為附帶審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5.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被申請人復議期間不得收集證據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7.查閱權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
8.復議申請的撤回
(1)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2)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理期限(60+30)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二)復議決定
決定類型 | 適用情形 | |
維持決定 | 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 |
履行決定 | 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 |
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 | 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 |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適用依據錯誤 (3)違反法定程序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
決定撤銷 | 被申請人未依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 |
決定變更 |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
(三)復議決定書
1.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2.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四)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特殊規定
1.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2.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3.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和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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