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_2022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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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所屬章節】
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執行。
2.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執行,適用《行政強制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行政處罰 (1996) | 行政許可(2003) | 行政強制措施(2011) | 行政強制執行(2011) | |
行政機關 |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 |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 | 法律、法規規定(凍結僅法律規定) | 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 |
被授權組織 | 法律、法規授權 | 法律、法規授權 | 法律、行政法規授權 | 法律、行政法規授權 |
被委托組織 |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 | 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 | 不得委托 | 不得委托 |
考點二 行政強制執行實施的一般規定
1.一般規定
催告 |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催告書應以書面形式,并載明: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 |
陳述、申辯 |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
強制執行決定 | (1)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2)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
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 |
送達 |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
執行和解程序 | (1)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罰款本金、稅款本金、行政性收費本金不適用執行和解的減免規定) (2)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
文明執法 | (1)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2)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對企業生產可以采用) |
強拆 |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2.中止執行與終結執行
中止執行 | 終結執行 |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精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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