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搶跑:刑事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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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刑事訴訟當事人
【所屬章節】
第十八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刑事訴訟當事人
刑事訴訟當事人
一、刑事訴訟參與人
二、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一)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權利
行為 | 具體規定 | |
權利受到侵害 | 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 |
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服 | 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請求人民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 如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自訴) |
對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 | 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 |
對未生效裁判不服 | 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無權直接上訴) | |
對生效裁判不服 | 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而非“上訴”) | |
委托訴訟代理人 |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 |
申請回避 | 有權申請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及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回避 | |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直接提出,不必通過人民檢察院) |
(二)自訴案件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1.自訴案件的范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公訴轉自訴)
2.自訴人的訴訟權利
權利 | 具體內容 |
提起自訴 | 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
委托代理人 | 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非辯護人) |
申請回避 | 有權申請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 |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 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因為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關證據,自訴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 |
和解或撤訴 |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有權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或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與被告人和解 |
不服未生效裁判,上訴 | 有權對第一審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
不服已生效裁判,申訴 | 有權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權利 | 具體規定 |
辯護 | 辯護及委托辯護的權利,有權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有權另行委托辯護人 |
控告 | 有權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
申請回避 | 有權要求審判權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回避 |
反訴權 | 在依法告訴才處理的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中,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
上訴 | 對地方各級法院所作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被告人有權提出上訴 |
申訴 | 對各級法院所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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