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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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法律行為的區別
定義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以實現某種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影響或者改變事實狀態為目的實施的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和服務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服務職能過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旨在產生某種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征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特征:公法上的行為;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行政法律行為特征: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分類不同:
行政事實行為分為: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行為的分類:以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為劃分標準: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劃分標準:羈束行政行為、裁量行政行為。以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劃分標準:要式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表現為劃分標準:作為行政行為、不作為行政行為。等等。
行政事實行為
不以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而產生事實上效果的行為。
舉例:市場監管部門在報紙上發布某些產品不合格的警示。
特征:
1.公法上的行為。
2.實施行政職權的行為(行政主體應在職權范圍內實施,受到行政法原則的約束)。
3.不以產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分類:
1.執行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進行的沒收物品行為;民政管理部門根據行政給付決定發放特定人生活補助金的行為)。
2.通知性行政事實行為(行政機關對相對人提出意見、勸告、提供的咨詢服務)。
3.協商性行政事實行為。
合法要件:
主體合法、權限合法、程序合法。
救濟:
對已作出的違法行使職權且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的行政事實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權提出國家賠償(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限于行政法律行為,行政相對人對于行政事實行為不得提起撤銷之訴、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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