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債務人財產
不要因為沒有掌聲而放下你的夢想。2021年稅務師考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前重要知識點,小編已經為你準備好了,有需要的考生朋友們快來學習吧!還有更多重要知識點請參考2021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點擊了解>>>
債務人財產
界定(所有權) | 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
設定擔保 |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
共有 | 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