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董事會、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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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 ||
設置 |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1名執行董事 | 應當設董事會 | |
人數 | 3~13人 | 5~19人 | |
職工代表 | 可以有/應當有 | 可以有 | |
董事長 | 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 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 |
產生辦法 | 公司章程規定 | 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 |
任期 | 不超過3年,連選連任 | 不超過3年,連選連任 | |
定期會議 | (未規定) | 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 | |
臨時會議 | (未規定) |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2)1/3以上董事 (3)監事會 | |
議事規則 | (1)一人一票 (2)其他公司章程規定 | (1)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2)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3)表決一人一票 (4)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 |
董事無因解除 | 董事任期屆滿前被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有效決議解除職務,其主張解除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職務被解除后,因補償與公司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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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 |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 |
設置 | 可以僅設1~2名監事 | 應當設監事會 |
人數 | ≥3人 | ≥3人 |
職代 | 應當有+≥1/3 | 應當有+≥1/3 |
組成 | 董、高不得兼任監事 | 董、高不得兼任監事 |
主席 | 設監事會主席1人 | 設監事會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 |
產生 |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
任期 | 3年,連選可連任 | 3年,連選可連任 |
定期會議 | 每年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 | 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 |
臨時 會議 | 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 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
決議 | 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 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
監事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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