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普通、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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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執行方式 |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不執行,不代表) |
執行合伙事務 | (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享有提出異議的權利) |
不執行合伙事務 | (1)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2)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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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事務執行 | (1)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3)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表見代表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
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該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該企業提供擔保(≠合伙企業為他人提供擔保)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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