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婚姻家庭與繼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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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無效 | (1)重婚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3)未到法定婚齡 |
可撤銷 |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 |
家事代理權 |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共同 財產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法律特別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個人財產 |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共同債務 |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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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制度
法定繼承 | 第一順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順序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 ||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
代位繼承 |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 |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 ||
遺囑繼承 | 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遺囑繼承的效力優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 |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 ||
遺贈 | 遺贈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 | |
遺贈人必須是自然人,遺贈受領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法人 | ||
遺贈是給予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財產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 ||
遺贈是死后法律行為(遺贈行為只有到遺贈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 ||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教材表述“2個月”,講義按照《民法典》整理) | ||
遺贈扶養協議 |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 |
有償、諾成、雙務民事法律行為 | ||
遺贈扶養協議是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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