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債權人代位權和債權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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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
概念 |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范圍 |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
條件 |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對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
后果 |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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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
概念 |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定情形) |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定情形+相對人知道or應當知道) | |
行使 | (1)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期限 |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后果 |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請求第三人返還財產,但就收取的財產并無優先受償權,收取的財產歸入債務人的財產)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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