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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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范圍
具體行政行為 |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提示】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前置型)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
一并 審查 | 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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