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行政復議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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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的審理
審理 內容 | 對事實、主體、權限、依據、程序、適當性進行審查等 |
復議 程序 | 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 |
復議 時限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60+30) |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 |
審理 依據 |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
審理 方式 | 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
調查 取證 | 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 |
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 |
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 |
聽證 | 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
撤回 申請 |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 |
停止 執行 |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
改變原行政行為 |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 |
證據 收集 |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
查閱 |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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