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沖刺考點速記手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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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處罰依據 | 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依據(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實際上是一種解釋性、指導性規則,以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 |
不予處罰 | 稅務機關對于當事人首次違反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
一事不二罰 |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
追罰時效 |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
陳述申辯 | 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
集體決策 | 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
(注:以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內容由東奧教務團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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