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的設定_2021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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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的設定
【所屬章節】
第二章 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的設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
1.法律
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提示1】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如采礦許可、草原使用許可、伐木許可等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法律保留)
【提示2】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如公民健康權、環境權、勞動權的許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法律保留)
2.行政法規
(1)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采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后,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3.地方性法規
對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4.省級地方政府規章(臨時性行政許可)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2)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1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3)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5.法規、規章在上位法范圍內可作具體規定
(1)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2)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3)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4)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6.其他規范性文件
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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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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