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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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行政賠償訴訟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1.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
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3.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③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④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4.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情形 | 程序 |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一審人民法院作出 | 按照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
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二審人民法院作出 | 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
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 |
5.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和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
6.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申請案件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7.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費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提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知識點】行政賠償訴訟
1.起訴條件
情形 | 條件 |
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 通常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形式確認行政職權行為違法為賠償先決條件 |
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 | 以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前提條件 |
2.舉證責任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2)原告應當對遭受行政職權行為侵害的事實及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侵害事實及損害情況調查取證。
(3)賠償義務機關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3.行政賠償訴訟可以調解作為審理程序和結案方式。
4.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方式主要有:劃撥賠款、司法建議以及向社會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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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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