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在追逐夢想的路上,沒有一帆風順,也沒有一蹴而就,甚至還很枯燥,但你的堅持一定會有所收獲!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基礎考點,希望能夠幫助各位稅務師考生高效備考,輕松過關!
相關閱讀:腳踏實地!2020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匯總
【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一、概念
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提交證據加以證明的一種法定責任,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二、舉證責任分配
1.被告的舉證責任
(1)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提示】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2)復議維持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①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并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
②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
③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④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補充的證據,可以作為法院認定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3)原告或第三人申請行政機關提交證據
①原告或者第三人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開庭審理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行政機關提交。
②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行政機關提交,因提交證據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
③持有證據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證據或者實施其他致使證據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對方當事人基于該證據主張的事實成立,并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定處理。
2.原告的舉證責任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即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舉證)。
(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3)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情況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就該損害情況承擔舉證責任。
【提示】對于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鑒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鑒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鑒定的,人民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三、舉證期限
被告的舉證期限 | 原告的舉證期限 | |
一般期限 |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 開庭審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清單之日 |
延期舉證 | (1)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 (2)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15日內提供證據 | 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經法院準許可在法庭調查中提供 |
逾期提供證據 |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 (1)原告逾期提供證據,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
延期舉證期限 | (1)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2)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
沒有拼搏過的人生終究是蒼白的。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稅務師考試即將于11月7日-8日舉行,你準備好迎接挑戰了嗎?希望大家繼續努力,不要放棄,堅持到底,勝利就會是屬于你的了!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