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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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掌握)
一、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1.罰款的一般收繳執行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罰款
(1)適用范圍
行政處罰法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①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 ①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
【總結】重要數額總結
情形 | 罰款有關的數額 | |
當場作出 | 對公民 | 50元以下 |
對法人或其他組織 | 1000元以下 | |
當場作出并收繳 | 《行政處罰法》 | 20元以下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50元以下 |
(2)收繳程序
①罰款收據
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該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②罰款上繳
——以上稅務師考試相關考點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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