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表人與代理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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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代表人與行政訴訟代理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代表人與行政訴訟代理人
一、行政訴訟代表人
1.在原告(或被告)人數眾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2人或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該代表全體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稱為訴訟代表人。其他當事人則不參加訴訟,但人民法院判決的效力及于全體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VS法定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是由法律規定或由推選或由法院指定的,如果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要經過被代表的其他當事人同意;而法定代表人是行政機關的代表者,它是法人的代表機關,代表法人進行訴訟,因而其行為就是法人的行為,訴訟權利不受限制。
3.類型
類型 | 訴訟代表人 | 產生 | |
不具備法人資格組織的訴訟代表人 | 合伙企業 | 由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訴訟代表人 | 法律規定 |
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 | 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推選的負責人作訴訟代表人 | ||
集團訴訟的訴訟代表人 | 同案原告為10人以上,應當推選2~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 推選→指定 |
二、行政訴訟代理人
1.概念
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1)以被代理人名義;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
(3)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4)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
(5)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2.種類
(1)法定訴訟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指定訴訟代理人
①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②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而現實又需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當有監護資格的人無法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訴訟代理人
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提示】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書面委托)。特殊情況下,公民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
②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A)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B)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C)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③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種類 | 權限 |
代理訴訟的“律師” | ①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 ②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③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依法保密 |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 | 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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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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