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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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原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原告
1.一般規定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提示】利害關系人
(1)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2)在行政復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4)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5)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6)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情形。
2.原告資格的轉移(與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相同)
公民死亡 | 其近親屬可為原告 |
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 | 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為原告 |
【提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3.公益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債權人以行政機關對債務人所作的行政行為損害債權實現為由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就民事爭議提起民事訴訟,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予保護或者應予考慮的除外。
5.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合伙 | 合伙企業 | 以企業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
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 | 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 |
個體工商戶 | 有字號 | 以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
無字號 | 以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 | |
非國有企業 | 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為原告或法定代表人為原告 | |
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 | 認為企業權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行政行為侵害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 |
股份制企業 | 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以企業名義起訴 | |
非營利法人 |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 |
業主委員會 | 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沒有拼搏過的人生終究是蒼白的。稅務師考試即將開始,請大家全力以赴,祝愿大家輕松過關!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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