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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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代履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代履行
代履行
代履行(了解)
一、前提條件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非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二、代履行實施的程序
1.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
2.代履行3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提示】立即代履行
(1)實施條件: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
(2)行政機關: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無須催告。
(3)事后程序: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3.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4.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5.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三、費用
代履行的費用按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你們的目標非常明確,那就是早日通關獲得證書,請你為了自己夢想堅持著,這樣才可能實現。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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