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2)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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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四章 行政強制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行政主體自行強制執行的一般規定
中止執行
1.情形
(1)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而非被執行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3)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機關(而非被執行人)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恢復執行及不再執行
1.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
2.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終結執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3.執行標的滅失的;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執行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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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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