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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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
一、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
二、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定制
三、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3.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4.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6.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7.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你們的目標非常明確,那就是早日通關獲得證書,請你為了自己夢想堅持著,這樣才可能實現。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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