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序(2)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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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程序
行政處罰程序
異議解決
1.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2.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總結】
3.移送程序中的其他問題
(1)對保管條件、保管場所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以在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留取證據后,商請行政執法機關代為保管。
(2)公安機關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證據不充分的,可以就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要求等提出補充調查意見,商請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公安機關可以自行調查。
(3)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的,公安機關應當接受,不得要求相關單位或者人員先行向行政執法機關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
(4)移送程序中行政處罰的處理規定
①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②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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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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