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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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般程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
1.立案
2.調查
(1)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
(2)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提示】證據的先行登記保存,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如該行為對當事人的行為產生了實質影響,對該行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審查
4.告知和說明理由
(1)說明理由的內容: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及法律依據。
(2)告知權利的內容:有權申請執法人員回避,有權為自己辯解、陳述事實并提出證據,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等。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1)當事人有權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進行陳述和申辯。
(2)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處罰機關應當采納。
(3)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20年新增)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7.送達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實現理想往往是一個艱苦的、需要堅持的過程,而不是一步到位、立竿見影的。那些成就卓越的人,幾乎都在追求理想的過程中表現出了頑強的毅力。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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