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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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 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1.主要包括四個方面:處罰設定權法定、依據法定、主體法定、程序法定。
2.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1.行政處罰的目的是糾正違法行為,減少和消除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處罰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也不一定都要實施行政處罰。
【提示】行政機關未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即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不直接導致行政處罰程序違法,不會導致行政處罰行為的無效或撤銷。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非意味著可以以罰代刑,也非意味著可以以教代罰。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無救濟即無處罰原則)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1.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2次以上的同類(罰款)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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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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