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代理人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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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代理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
1.法定訴訟代理人
無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2.指定訴訟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2)無訴訟行為能力人事先未確定監護人而現實又需要法定訴訟代理人的,當有監護資格的人無法確定時,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的一人為訴訟代理人。
3.委托訴訟代理人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提示】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書面委托)。特殊情況下,公民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
(2)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①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③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3)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①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2019年調整)
②“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4)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托律師出庭。
【提示1】“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訴訟代理人。
【提示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并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行政機關拒絕說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2019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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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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