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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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五章—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行政復議和解
(1)適用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2)和解形式: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3)時間要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
(4)批準: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5)實質要求: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
(6)法律后果: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上述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行政復議終止。
2.行政復議調解
(1)適用的案件范圍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②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2)調解書
①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②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允許和解或調解的稅務行政復議事項
對下列稅務行政復議事項,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
(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
(2)行政賠償;
(3)行政獎勵;
(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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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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