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裁量權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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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裁量權行使規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三章-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知識點】稅務行政裁量權行使規則
稅務行政裁量權行使規則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1.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原則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
(2)合理原則;
(3)公平公正原則;
(4)公開原則;
(5)程序正當原則(依法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等各項法定權利);
(6)信賴保護原則(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
(7)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2.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稅務機關為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而制定的細化量化標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2)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在裁量基準范圍內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單獨引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作為依據。
3.稅務行政處罰裁量規則適用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2)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
(3)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6)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稅務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7)對情節復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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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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