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_2020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上一節我們學習了稅務師行政許可的撤回、撤銷和注銷,大家回去有沒有練習呢?這一節我們來學習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內容導航】
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章-行政許可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
1.申請人有欺詐行為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2.被許可人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大家對于本節稅務師考試中,行政許可相對人的法律責任知識點掌握的如何呢?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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