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被告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征服畏懼、建立自信的有效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情,擔心自己不能順利通過考試,就應該積極主動地做一些稅務師習題,直至你獲得足夠的經驗。
【考點:行政訴訟被告】
1.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提示】
變更 (被告錯) | 原告所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裁定駁回起訴(2019年新增) |
追加 (被告漏) | 應當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除外(2019年新增) |
2.被告資格確定的具體規則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誰行為,誰被告)
(2)當事人不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總結】
行政復議 | 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 【記憶口訣】復議看職權、訴訟看名義 |
行政訴訟 | 當事人不服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
(3)經復議的案件
復議決定 | 被告資格 | 備注 |
復議維持 | 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 “維持”: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 |
復議改變 | “復議機關”是被告 | “改變”: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以及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者除外) |
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復議不作為) | 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 —— |
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
【記憶口訣】復議維持共同告、復議改變復議告、復議不為選擇告。
【提示1】
復議決定改變/確認 | 性質 | ||
復議機關 | 改變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 | 維持原行政行為 | |
確認原行政行為無效 | 改變原行政行為 | ||
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 | 實體違法 | 改變原行政行為 | |
程序違法 | 維持原行政行為 |
【提示2】行政復議決定既有維持原行政行為內容,又有改變原行政行為內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請內容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2019年新增)
(4)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機構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誰主體,誰被告)
①行政機關組建并被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但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即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由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該組織為被告。
③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情況下,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種類越權)。
④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超出法定授權范圍實施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實施該行為的機構或者組織為被告(幅度越權)。
(5)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誰主體,誰被告)
①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②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
(6)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
(7)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
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
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2019年新增) | 以其所屬的人民政府為被告 |
實行垂直領導的,以垂直領導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為被告 |
(8)開發區管理機構
情形 | 被告資格 | |
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開發區管理機構(誰行為,誰被告) | 對該機構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該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 |
對該開發區管理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其職能部門為被告 | |
其他開發區管理機構(誰主體,誰被告) | 對該機構所屬職能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開發區管理機構為被告;開發區管理機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以設立該機構的地方人民政府為被告 |
(9)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誰主體,誰被告)
情形 | 被告資格 | |
村委會、居委會 | 對依據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 |
對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
(10)事業單位、行業協會(誰主體,誰被告)
情形 | 被告資格 | |
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律師協會、注冊會計師協會等行業協會 | 對依據授權實施的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該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為被告 |
對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
(11)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誰主體,誰被告)
情形 | 被告資格 | |
房屋征收部門 | 組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過程中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 | 以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告 |
征收實施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 | 在委托范圍內從事的行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訴訟 |
(12)行政許可案件
情形 | 被告 |
當事人不服行政許可決定提起訴訟 | 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機關為被告 |
依法須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對批準或者不批準行為不服一并提起訴訟 | 上級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上級+下級) |
依法須經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初步審查并上報,當事人對不予初步審查或者不予上報不服提起訴訟 | 下級行政機關或者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為被告 |
行政機關依法統一辦理行政許可的,當事人對行政許可行為不服提起訴訟 | 以對當事人作出具有實質影響的不利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
【記憶技巧】
一般許可 | 誰行為,誰被告 |
下級審查+上級批準 | 上級不服,共同告 |
下級不服,告下級 | |
統一辦理 | 告實質 |
天下無難事,唯有堅忍二字,為成功之要訣。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如果我們堅定不移地朝著自己的目標,做好自己應該做到的事情,結果也許會讓自己大吃一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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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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