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_2019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每日一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考生朋友們,今天東奧小編為大家帶來了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的重要考點內容,請大家認真查閱下文,鞏固相關知識點,為參加稅務師考試做好準備。
【考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關系】
1.選擇型
先選擇了復議 | 復議期內不得向法院起訴 |
先選擇了訴訟 | 法院受理的,不得再申請復議 |
同時選擇 (又復議又訴訟) | 先立案→選擇 |
2.復議前置型
(1)復議前置的案件: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
(2)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
①當事人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當事人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③如果當事人申請撤回復議,行政復議機構準許,行政復議終止,則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同學們,在溫習過知識點之后,大家可以做一些習題,進一步鞏固知識,找出自己還未完全掌握的知識點,再次溫習,爭取在考前掃清知識盲區。
說明:因考試政策、內容不斷變化與調整,東奧會計在線提供的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異議,請考生以權威部門公布的內容為準。
(注:以上內容選自慧慧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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