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東奧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高頻考點,希望可以幫助大家高效沖刺,積累更多稅務師知識,快來查閱下面的知識點內容吧!
【內容導航】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轉讓的轉讓方式
記名股票(如:公司向發起人發行的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
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提示】遺失、滅失(教材未涉及,建議了解):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股份的轉讓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轉讓為原則,以法律限制為例外。具體如下:
1.轉讓場所的限制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發起人的限制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3.非公開發行股份的限制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但是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4.董事、監事、高管的限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注意】上述(1)-(3),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股份回購
2019年重大調增
1.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 | 程序 | |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 經股東大會決議 |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后,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 |
(3)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 —— | |
(4)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 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 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10%,并應當在3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 ||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
【提示】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市公司因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2019年新增)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權標的。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要想看到美麗的日出,就要堅持守候到拂曉之時;要想在考試中取得優異的成績,就要堅持努力學習,直到考試到來的那一天。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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