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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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注冊資本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
概念:
1.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實繳或認繳的出資額。
2.授權資本,是指公司根據章程授權可發行的全部資本。
3.認繳資本(發行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
4.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5.待繳資本,是指股東已經認繳但還未繳納的資本。
6.實繳資本(實收資本),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股本總額。實繳資本可能等于或小于注冊資本。
對注冊資本的基本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股份有限公司:
①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②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發起人及認購人應當一次繳納出資額,不能分期,且仍實行強制驗資制度)。
另有規定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如:銀行、證券、保險和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如:銀行、證券、保險、勞務派遣公司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意】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的外(如: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得分期繳納出資。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提示:現行《公司法》
(1)取消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
(2)實行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比例,股東不必實際繳納全部出資,可先成立公司,再分期繳納出資。
(3)取消貨幣出資比例限制。不再要求“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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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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