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的小伙伴們,距離稅務師考試僅剩2個月的時間,不要找任何借口來拖延時間,要始終保持積極向上、努力拼搏的狀態,下面是今天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一起來看!
【內容導航】
留置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留置權
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當債務人逾期不履行與該動產有關的債務時,得以留置該動產的擔保物權。
1.成立條件
(1)須債權人依法占有債務人的特定動產。
(2)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須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
2.留置權擔保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保管留置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3.留置權人的權利與義務
(1)權利
①留置動產。
②收取孳息。
③留置標的物必要費用求償權。
④變價處分權(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義務
①妥善保管。
②催告義務。
留置權人變價處分財產須“先行催告”,未經催告不得徑行變賣留置財產。債務人在催告期內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方可行使變價處分權,催告期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應當不少于2個月(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③返還義務。
留置權人于債權消滅或留置權消滅后,須將留置財產返還于債務人。
4.留置權的消滅
(1)債權消滅。
(2)留置權實現。
(3)留置權人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物滅失。
(5)債務人另行提出擔保。
5.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總結】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考生朋友們,成功的路上,只有不斷地奮斗才能給你最大的安全感,因為只有努力奮斗才能幫助你走向成功,安逸的等待并不能為你帶來好的結果。
(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