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的效力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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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物權的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
1.物權的支配力
物權的支配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保障物權人對標的物直接為一定行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
自物權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圍內,物權人能夠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標的物。
他物權具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權人只能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他人之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權。
2.物權的優先力
物權的優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優先于一般債權而行使的作用力。
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同時存在時,物權的效力強于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物權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請求權)
物權的妨害排除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排除他人妨害以恢復權利人對物正常支配的圓滿狀態的效力。
包括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等。
4.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一經成立,其標的物無論輾轉落入何人之手,物權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對物予以支配的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善意取得制度”可阻斷物權的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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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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