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分類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
備考稅務師考試的小伙伴們,執著追求并從中得到最大快樂的人,才是真正的成功者。今天的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已經為大家準備好了,趕快來看吧!
【內容導航】
物的分類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物權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的分類
物的分類
內容 | |
1.動產、不動產 | (1)不可移動,或如移動將損害其價值的物,為不動產,如土地、附著于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屬設備 (2)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 |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 (1)流通物是指可自由進入市場流通之物,絕大多數動產(如葡萄、小汽車)以及不動產中的房屋均屬流通物 (2)限制流通物是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如文物、黃金、白銀、藥品等) (3)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如國家專有的物資、土地、礦藏、水流、淫穢出版物等) |
3.特定物與種類物 | (1)特定物,是指具有獨立特征或“被權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如齊白石的畫) ①特定物的轉讓,既可以物的交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確定所有權轉移時間 ②特定物在交付對方當事人之前滅失的,可以免除義務人實際交付原物的義務,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損失 (2)種類物,是指具有共同特征和同樣經濟意義并可以用度量衡計算的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書) ①有些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種類物,如借款合同 ②種類物的轉讓,通常以物的交付時間為所有權轉移時間;種類物在交付前滅失的,義務人應交付同等種類物 |
4.主物與從物 | (1)主物,是指獨立存在,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2)從物,是指獨立存在,在與同屬一人所有的其他獨立物結合使用中處于附屬地位、起輔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如:電視機和遙控器;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后箱中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 【注意】在法律無相反規定或合同無相反約定時,主物所有權轉移的,從物所有權也隨之轉移,即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
5.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 1)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損害其經濟用途或改變其性質的物(如數噸面粉) (2)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質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將損害其原有用途或降低其經濟價值的物(如手機、牛、汽車) 【注意】分割共有財產時,對可分物,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對不可分物,只能采取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的方式 |
6.原物與孳息物 | (1)原物:產生新物的物;孳息物,是原物產生的新物 (2)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規律產生的物(如母雞下的蛋、母牛生的小牛)。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規定產生的物(如房屋租金、存款利息等) 【注意1】一般認為,天然孳息如果實未與原物分離之前,不能作為獨立物存在,屬于原物的一部分,而非孳息 【注意2】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7.消耗物與不消耗物 | (1)消耗物,指僅能供權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如水果、糧食) (2)不消耗物,指能夠供權利人反復使用的物(如汽車、手機) 【注意】消耗物無法成為使用借貸、租賃等合同的標的物 |
8.單一物、合成物與集合物 | (1)單一物:獨立成一體的物(如單個輪胎)。單一物只成立一個所有權 (2)合成物:數個單一物結合為一體的物(如汽車、房屋)。合成物只成立一個所有權 (3)集合物:多個單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在一起構成的聚合體(如企業的全部機器設備)。集合物也可成為物權的客體,如動產浮動抵押的規定即是以集合物作為抵押擔保。對集合物而言,其所有權仍然存在于構成集合物的每一個物之上 【注意】當集合物以一個整體作為權利義務標的時,只產生一個所有權 |
9.有主物與無主物 | (1)有主物:是指所有權人明確的物 (2)無主物:是指在一定期限內沒有所有權人或所有權人不明的物 |
10.定著物與附著物 | (1)定著物,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動的物,定著物不是它所定著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從物,而是獨立的物(屬于不動產) (2)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其他物上、可以與所附著之物分離,但分離之后不能正常發揮其用途的物(有的是動產,有的視為不動產) |
11.特殊種類的物 | (1)貨幣 貨幣的所有權與占有不能分離,占有貨幣的人即被推定為貨幣的所有權人 (2)證券 ①廣義的證券,是指在特制的專用紙單上記載一定的文字,表明一定財產權利或法律事實的書據。包括:票證、證書、單據、特種格式合同書、有價證券 ②狹義的證券,僅指有價證券,包括票據(本票、匯票、支票)、債券(公債券和企業債券)、股票、提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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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內容選自楊千紫老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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