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過錯_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答疑精選
如果放棄太早,你永遠都不知道自己會錯過什么。目前正處于2019年稅務師備考的關鍵時期,希望同學們能夠把握住機會,千萬不要在最后因自己的懈怠而后悔。
【學員提問】
第三人過錯不作為免責事由,那C選項應該不選啊,生產商甲賠償后向第三人追償就可以啦,就跟BDE不選的理由一樣?
【相關例題】
2013年7月,張某從汽車銷售商乙處購買了一輛由汽車生產商甲生產的××牌家用轎車。2013年8月1日,張某攜家人外出度假,張某駕車在高速公路上以130公里/小時(超過了高速公路的限速,但該車設計的最高時速為240公里)的速度駕駛該車。為了避免一個意外情況,張某緊急剎車,但剎車失靈,車失控撞到路邊,張某及家人受重傷,車也嚴重損毀;后查明,該車剎車失靈系乙試車過程中造成的。張某及家人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在汽車生產商甲提出的下列抗辯理由中,可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有( )。
A.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張某超速行駛,甲不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B.剎車失靈是汽車銷售商乙試車過程中造成的,甲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C.事故發(fā)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路管理方疏于管理,造成路況不符合高速行駛條件造成的,甲不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D.張某及其家人應當先向汽車銷售商乙請求賠償,甲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甲對張某的車剎車失靈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正確答案:A,C
【知識點】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答案解析 :
(1)選項A: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2)選項BDE: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3)選項C:在侵權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主觀上的過錯而實施某種違法行為,該行為構成原告方損害發(fā)生或擴大的原因時,被告得依此主張減輕或者免除侵權的民事責任。
【東奧答疑】
勤奮刻苦的同學,您好:
在這里是不能這樣進行理解的。
(4)追償
①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②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③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提示】在該規(guī)定中,第三人過錯不作為免責事由。
但是在本題中的選項C的表述為“事故發(fā)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路管理方疏于管理,造成路況不符合高速行駛條件造成的,甲不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針對的第三人過錯不作為免責事由,主要是指規(guī)定中的這三種情況,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第三人過錯都是要由相對人來承擔的,在這道題目中并不適用這樣的規(guī)定。甲也不能因此向相對人追償。
選項C是屬于免責事由的一種,即在侵權案件的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由于其主觀上的過錯而實施某種違法行為,該行為構成原告方損害發(fā)生或擴大的原因時,被告得依此主張減輕或者免除侵權的民事責任。
所有在這里選項C的表述是正確的。
要想成為強者,決不能繞過擋道的荊棘,也不能回避風雨的沖刷。讓我們一同努力,爭取順利通關2019年的稅務師考試吧!
注:答疑內容出自東奧《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教務專家團隊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