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很多新考生對稅務師考試并不了解,大家要利用好預習階段了解考試內容以及考試科目,熟悉教材框架,為后續備考做好準備。
【內容導航】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二部分-民商法律制度
【知識點】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 要點 |
一物一權原則 | 一個物上不允許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 |
物權法定原則 | 物權的“種類”、“內容”均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創設 |
公示、公信原則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均應當具備法定的公示方式(占有、交付或登記) |
物權的存在與變動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 |
【舉例】甲、乙共有一幢房屋:①根據公示原則,應當登記為甲、乙共有;②如果只登記在甲一人的名下,甲擅自將房屋轉讓給不知情的丙,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則根據公信原則,即使公示出來的物權(房屋為甲所有)不正確,但法律保護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交易的丙,承認物權變動的效果,即房屋所有權歸丙,乙因此所受的損失應當向甲追償。
2019年稅務師考試報名還未開始,考生們可以先準備好報名所需要的資料,開始備考,等待報名入口開通后再開始報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