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行政訴訟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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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行政訴訟參加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
【知識點】行政訴訟參加人
行政訴訟參加人
(1)行政訴訟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包括“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行政訴訟被告
行政訴訟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3)行政訴訟第三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提示】例如,行政處罰案件中,如果只有被處罰人起訴,受害人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如果只有受害人起訴,被處罰人也可以作為第三人。
在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獨立地位的訴訟參加人。
(4)行政訴訟代表人
在原告(或被告)人數眾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由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進行訴訟,該代表全體進行訴訟的當事人稱為訴訟代表人。
其他當事人則不參加訴訟,但人民法院判決的效力及于全體當事人。
(5)行政訴訟代理人
行政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①以被代理人名義;
②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行為;
③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④目的在于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
⑤訴訟代理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提示】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或限制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天下事以難而廢者十之一,以惰而廢者十之九。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們不可懶惰,要樂于學習,勤學好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