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占有的保護
已經進入稅務師備考的強化階段,考生們要制定好新階段的學習計劃表,并且嚴格按照上面的學習安排來規劃每日的復習。小編今天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一起來學習吧。
【內容導航】
(1)占有保護請求權
(2)自力救濟權
(3)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4)損害賠償請求權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占有的保護
占有的保護
(1)占有保護請求權
占有人在占有被侵害時,得請求侵害人回復其圓滿狀態的權利。包括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解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自侵占發生之日起算。
【舉例】甲將手機出借給乙,后被丙搶走。乙有權行使“占有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
(2)自力救濟權
①自力防御權:占有被侵害時,以己力進行防御。如將侵入者驅逐出房屋。
②自力取回權:占有物被他人侵奪時,以己力取回其物。
(3)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占有作為一種利益,自可成為不當得利的客體。
(4)損害賠償請求權
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
①理論規定:善意占有人可以請求償還必要費用和有益費用;而惡意占有人只能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②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解釋】根據《物權法》的規定:
無論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都負有返還權利人原物及孳息的義務;
善意占有人對于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可請求權利人返還,而惡意占有人無此權利。
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在學習的同時要勤于鍛煉,保持身體健康才能保證精力充沛,考生也可在學習期間做一些有氧運動,放松備考心情,從容復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