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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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專有部分所有權
2.共有權
3.成員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及對建筑物進行共同管理的成員權三者構成的特別所有權。三要素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
1.專有部分所有權
專有部分所有權具有主導性:
(1)區分所有人取得專有部分所有權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權及成員權;
(2)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大小決定共有權及成員權的大小;
(3)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成立登記時,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共有權及成員權并不單獨登記。
2.共有權
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屬于共有部分。
3.成員權
(1)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與其事務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屬于“其他組織”(非法人團體),具有訴訟能力,可以“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2)成員權通過業主大會行使,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①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③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④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⑦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不忘初心,方得始終。不論稅務師考試這條路多么艱難,只要考生們堅定心中的信念,堅守初心,一路向前,就一定會成功,預祝大家考試順利,馬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