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按份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稅務師備考正在進行,隨著考試時間的臨近,考生們的備考氛圍也逐漸緊張起來。壓力加大,心情煩悶,這并不是好的備考方式,考生們要調節好心情,積極應對備考,將沉郁掃空,迎進陽光,迎進夢想。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高頻考點,供大家學習參考。
【內容導航】
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物權法
【知識點】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當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要求 | 法律具體規定 | ||
以共有人與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間的交易為前提 | (1)共有份額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除外(非交易) | ||
(2)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除外(非對外轉讓) | |||
需在同等條件下行使 | 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的,不能得到支持 | ||
需在法定期限內行使 | 行使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 |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15日或6個月) | 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通知,告知同等條件內容 | 載明行使期間+期間15日以上——以載明期間為準 | |
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載明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按15日計算 | |||
未通知 | 其他按份共有人仍然獲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 ||
無法確定其他按份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 |||
數人主張優先購買的 | 先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份額的比例行使 | ||
受侵害人的權利限制 | 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的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
【提示】未行使優先購買權,而僅……
稅務師考試備考,考生對于需要記憶的內容,要重在理解,不要死記硬背。畢竟死記硬背的效率不高,記憶時間也較短,只有加深理解,才能記得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