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訴訟時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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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3)
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類型 | 時效期間 |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 20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 |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 3年 |
特殊訴訟時效期間 | 涉外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4年 |
特殊短期訴訟時效期間 |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四種情況適用于1年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
【說明】對于1年短期訴訟時效
當前的處理:2017年教材雖然列示,但《民法總則》并未收錄上述短期訴訟時效期間內容,圖書相關題目按照普通訴訟時效期間3年處理。
正確的處理:以2017年10月1日為基準日,上述4種情形,往前適用1年訴訟時效期間;往后適用3年訴訟時效期間,因為“法不溯及既往”。
可能的出題方向:不明示案情的時間線索,不計算訴訟時效的終止時間;而直接考查訴訟實現的類型、中止、中斷事由等其他問題。
只有滿懷勇氣,不畏艱辛,才能獲得更大的成功。想要獲得更多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的知識點,請關注東奧稅務師頻道,小編將會持續更新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