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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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訴訟時效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債權,即導致債務人永久抗辯權發生效果的時效。
【解釋】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債權人在權利保護期內積極行使權利,而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眠的人。
(1)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主要是債權請求權。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且為永久性抗辯。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4)訴訟時效是強制性規范:
①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②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5)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效力是權利人喪失勝訴權,但不喪失起訴權。
(6)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期間完成,形成權即告消滅。
《民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訴訟時效 | 除斥期間 | |
功能不同 | 旨在維持新生秩序 | 旨在維持原有秩序 |
適用對象不同 | 債權請求權 | 形成權 |
性質不同 | 可變期間(可能中止、中斷、延長) | 不變期間 |
法律效果不同 | 發生永久性抗辯權(勝訴權喪失) | 實體權利(形成權)消滅 |
期間的始點不同 | 債權請求權怠于行使之時 | 形成權發生之時 |
人民法院能否依職權主動適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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