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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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構成要件
2.法律效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1.構成要件
(1)行為人無代理權但以本人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2)須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
【解釋】所謂“有理由相信”,故事情節通常如下:①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②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權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
(3)相對人須為善意;
(4)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2.法律效果
(1)發生有權代理的效果;
(2)相對人有撤銷權。表見代理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的利益,善意相對人有權選擇。既可按狹義無權代理,享有撤銷權;也可按表見代理,接受與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舉例】甲公司委托業務員張某到某地采購一批等離子電視機,張某到該地后意外發現當地乙公司的液晶電視機很暢銷,就用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與不知情的乙公司簽訂了購買200臺液晶電視機的合同,并約定貨到付款。
(1)張某的行為屬于超越代理權,不知情的乙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但有理由相信張某有代理權(因為張某持有蓋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紹信和空白合同書),構成表見代理;
(2)如果乙公司希望該合同得到履行,則主張構成表見代理,被代理人甲公司應當依約履行合同;
(3)如果乙公司不愿意卷進甲公司和張某的糾紛中,則可以主張行使狹義無權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撤銷權,撤銷該合同,使該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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