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法人的分類
稅務師備考,考生要牢記知識點,小編幫各位考生準備了《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的相關知識點,供大家參考學習。
【內容導航】
1.營利法人
2.事業單位法人(非營利法人)
3.社會團體法人(非營利法人)
4.捐助法人(非營利法人)
5.特別法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民法總論
【知識點】法人的分類
法人的分類
法人的分類
1.營利法人
(1)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營利法人的成立
①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②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③應當設權力機構、執行機構(如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
(3)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舉例】A、B、C三人是甲股份公司的股東,A持股45%,B持股40%,C持股15%;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現A提交議案,由甲公司以5億元價格收購A所有的乙公司;因A與B之間簽署有一致行動協議,若A投贊成票,B也將投贊成票,本議案將按公司章程獲得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小股東C即使投反對票也無力阻止該交易的發生。
而乙公司實際估值僅為2億元,明顯侵害公司及小股東利益,小股東C可以A、B濫用股東權利惡意收購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4)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事業單位法人(非營利法人)
(1)須登記的,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
(3)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3.社會團體法人(非營利法人)
(1)須登記的,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2)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應當設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應當設立理事會等執行機構。
4.捐助法人(非營利法人)
(1)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舉例】中國紅十字會:社會團體法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10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是中國紅十字總會發起并主管、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以捐助財產設立的”社會服務機構:養老服務中心
(2)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3)設立要求
①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②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及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4)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5.特別法人
(1)機關法人: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3)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4)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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